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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两会精神,进一步释放我县城区“夜经济、小店经济”活力,保障民生需求,规范摊点经营行为,根据我县实际情况,在原有5处便民摊点的基础上,本着便民的原则,我局在城区又统一设置了4处摆设摊点区域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(一)所有摊点必须经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发证后(自产自销户不用办证),方可经营;办证地点:县城市管理局三楼309室;联系电话:8190618;
(二)所有经营摊点要按照县城市管理局的要求在设置区域内经营,禁止单位和个人乱设摊点,严禁乱摆乱放,经营小吃摊主要自行铺上地毡,便民摊点小吃区域地毡颜色要协调,并做到摊走地净;每个摊点必须自备垃圾桶(袋),做到整齐划一;
(三)所有经营摊点要自觉维护好摊点周边的卫生,不得乱倒垃圾、污水;严禁乱贴乱画、搭建各类帐篷,不得损坏花草树木、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;
(四)所有经营摊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经营,夜市自晚上18:00至24:00;水果摊点早晨6:30至晚上22:00;小吃中午11:30至14:00,晚上18:00至24:00;
(五)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或扰乱便民摊点、夜市秩序的经营者,执法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予以行政处罚并取缔摊位;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; 构成犯罪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。